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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事由研究/顾连凤(8)

注释:

【1】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裁《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102页。

【2】胡夏冰:《确保民事再审事由设置规范化科学化》,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102页。

【3】虞政平:《关于完善我国再审程序的课题报告》,载沈德咏主编:《最新再审司法解释适用于再审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页。

【4】(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喻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

【5】薛刚凌主编:《外国及港奥台行政诉讼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56页。

【6】参见(德国)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0-1211页。

【7】参见(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0页。

【8】参见(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0-1211页。

【9】参见(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0-1211页。

【10】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6-1568页。

【11】吴明轩:《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303页。

【12】参见江必新:《民事再审事由:问题与探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事由规定的思考》,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1期。

【13】参见李浩:《再审的补充性原则与民事再审事由》,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14】参见江必新:《民事再审事由:问题与探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事由规定的思考》,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1期。

【15】(日)谦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録炫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9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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