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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中诉讼目的之检讨/李峣(9)



注释:
{1}以成为通说之先后顺序为:权利保障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法的纠纷解决说、多元说、程序保障说、目的论搁置说。
  {2}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3}200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既可以就个案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针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但由于没有国家立法层面上的明确规定,检察建议仍然难以作为检察监督的法律措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两高”会签文件和近年来检察监督探索创新的成果,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检察建议从检察监督实践中的一种工作方式在立法上演进为检察监督的一种法律措施,使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更有规范可循、有措施可用,检察建议措施的运用也使检察院与法院的沟通交流更趋程序化、法制化。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两种检察建议:即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检察建议与第三款规定的诉讼违法监督检察建议。
  {4}单就新法第三项来说,对比旧法中的第三项,“基本事实不清”是对“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合并;但是,新法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相对比,“事实错误”与“基本事实不清”又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
  {5}见上注,因为“事实错误”与“基本事实不清”有着不同的内涵,所以,各自己独立构成发回重审的单独法定事由。
【参考文献】 [1][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
  [2]段厚省.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的背离与统一[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3-15.
  [3]叶剑媚.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
  [4]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J].法学评论,1998(5):23.
  [5][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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