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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删除车辆违章信息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肖佑良(2)
  三、本案构成招摇撞骗罪。童某、蔡某盗用交警大队干警用户名、密码的方式进入某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录入系统的本地电子监控发现的车辆违章行为进行删除处理操作。事实上,不少地方的交警部门,采取不罚款不扣分的方式删除车辆在本地的违章记录的事情比较常见,只是这种操作需要有授权才能进行。本案中行为人供述是按应交罚款的60%收取费用,意味着被行为人清除的违章行为应交罚款金额约为42000元,可是在被冒用的用户名下,此用户名下实际清除处理的违章行为应交罚款金额为77530元,比42000元超出的部分就是具有操作权限的干警自己本人进行的不交罚款不扣分的清除操作。换言之,这种删除违章数据的操作,具有管理权限的干警也在做。
  本案的行为人童某、蔡某只是交通协管员,没有操作权限,无权进行此类不罚款不扣分的操作。童某、蔡某就是因为看到其他有权进行操作的干警进行类似的操作而校仿的,只不过他们以此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而已。行为人冒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信息管理系统后,在操作界面对违章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清除的操作,实质就是无权处理车辆违章行为的行为人假冒有处理权限的干警名义对违章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对内,行为人冒用有操作处理权限的干警的名义,进入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章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操作。对外,行人为对违章司机谎称自己可以进行所谓的不扣分少交罚款的内部处理,实际上就是冒充具有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招摇撞骗行为。其行为相当于假冒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执行公务,采取不扣分少交罚款,收取钱财不给发票的方式,对司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且所收钱款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完全一样。故本案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以招摇撞骗罪对童某、蔡某进行定罪处罚的前述第三种意见才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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