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的思考/汪洪(8)
作者:汪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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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③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④ 《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者出于其他为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⑤应当强调的是,当加害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生命的剥夺等犯罪时,司法机关是否介入就不再取决于受害人的意志。
1 蓝向东:《反家庭暴力若干问题探讨》,载《民主与法制》,2002(增刊)。
2 蒋月:《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反暴利对策》,载《防治家庭暴力研究》,169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3 李洪涛等:《城市社区家庭暴力观念、现状及干预策略探讨》,载《民主与法制》,2002(增刊)。
4 中国健康网,2000-06-14。
6李洪涛等:《城市社区家庭暴力观念、现状及干预策略探讨》,载《民主与法制》,2002(增刊)。
6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7 在李洪涛等在《城市社区家庭暴力观念、现状及干预策略探讨》一文中曾列举受虐妇女求助机构的调查,名列前两名的机构为:妇联(90%)、街道居委会(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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