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不合法证据要把握三个维度/徐志涛
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如何界定不合法证据是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两个证据规定”),不合法证据根据收集的违法程度的不同又区分为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非法证据进一步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其中,非法言词证据无证据能力,非法实物证据和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待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不同维度审查不合法证据。
一是从证据合法性角度进行个案审,以查明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合理界定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因此,通过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肉体、折磨其精神或者损害其尊严手段而获取的言词证据与刑讯逼供手段相当,都应视为非法。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确定审查重点。重点审查侦查阶段讯问视频、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报告、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精神状况和传唤、拘传时间等客观反映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手段以及证言是否系侦查人员以“若不作证,连你也一块抓进来”等形式威胁证人获得、陈述是否以暴露被害人隐私、毁坏其名誉等威胁手段获得这些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影响证据能力的情形。
明确审查非法言词证据的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可以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但应提供相关的线索和证据,既保障程序的正常启动,又避免程序的随意启动。审查应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增强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透明度和对抗性,保障检察人员客观、公正地作出决定。
二是从“两个证据规定”入手进行专项审查,以查明瑕疵证据是否具有补救可能。
从“两个证据规定”来看,瑕疵言词证据划分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瑕疵言词证据和“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的瑕疵言词证据。
明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瑕疵言词证据不等于非法言词证据。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的部分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不能从结果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便倒推这些证据均是非法言词证据。对这些证据的考察可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非因为取证手段的严重违法,而是因为取证过程的违法性导致存在过多的虚伪成分以致阻碍发现案件真实情况,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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