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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不合法证据要把握三个维度/徐志涛(2)

明确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以瑕疵是否会影响案件的真实性为前提,对照“两个证据规定”列举的情形进行专项审查,看瑕疵证据是否具有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空间。瑕疵证据是程序违法的结果,大多是违反技术性或手续性规则的后果,并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一般不会带来明显的消极后果。瑕疵证据经过补救可能成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也可能因为要素欠缺无法补救成为无证据能力的证据。

针对瑕疵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补救。主要是对具有补救可能的瑕疵证据以纠正违法、补充侦查、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意见书等方式向侦查机关提出:对侦查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对程序的漠视等原因导致笔录存在一定遗漏的情形,让其对笔录进行必要补充;对没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存在轻微违法的情形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使用瑕疵证据;对一些无法通过直接补正的瑕疵证据,责令侦查机关对证据产生瑕疵的原因进行阐释,排除其为非法取得或不真实的可能。对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予以排除,包括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笔录未经核对并签名、讯(询)问没有翻译等情形。

三是从价值取舍方面进行实体审,以查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应予以排除。

明确实物证据的价值。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不易重复取得,通常又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故涉嫌以不合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并非一概予以排除,而是在发现事实真相的价值取向和程序公正的价值选择之中进行“利益平衡”,并且通常倾向于前者。

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审查内容。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刑诉法的规定,从违背法定程序之情节、主观意图、侵害权益的种类及轻重、犯罪所生之危险或实害、禁止使用证据对预防将来违法取得证据之效果、侦审人员如依法定程序有无发现该证据之必然性、证据取得之违法对被告人诉讼上防御不利之程度等情形进行审查,权衡决定是否采信非法实物证据。

规定严格的审查程序。建立严格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程序,从程序上保证实物证据采信的公正、公开。实践中可以实行三级集体审,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物证、书证涉嫌以不合法手段取得,且该证据对定罪量刑有关键性的影响,争议较大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提请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侦查人员参加。

(作者为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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