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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诉权完善之我见/何俊斌(2)

  二、被害人诉权完善构想

  《世界人权宣言》在其序言开篇公开宣告:对人类家庭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和和平的基础。我国《人权计划》指出,制定本行动计划的第一条基本原则是根据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的基本精神,完善保障人权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有利于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总是相比较而存在,对于我国而言,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平等都是普通大众所格外向往和关注的。特别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不能遗漏被害人的诉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被害人的诉权。

  (一)增加侦查阶段被害人聘请律师提前介入,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辨护人。按照对等保护原则,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机关接受被害人报案或者控告后,从立案侦查次日起,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协助侦查机关办理案件。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有利于督促侦查机关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也能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和寻找关键证人协助侦查机关办案,还能使被害人了解案件的办理进度,杜绝被害人盲目地等待。律师的提前介入可使被害人的下列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1、申请回避权。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在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会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对合议庭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但在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被害人无法知晓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名单,只有通过律师来寻求回避权的行使。

  2、非法诉讼程序纠正权。审判阶段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侦查阶段和提起公诉阶段的非法程序行为,由于现阶段我国普通民众的法律水平不高,发现违法程序的能力不足,因此特别需要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为他们提供帮助,律师成为他们维权的首选,由律师代为他们督促办案和监督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意义非凡。

  3、维护被害人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维护措施和救济程序都需要有较高法律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律师参与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维护,一般的被害人由缺乏专门知识根本无法着手。

  (二)赋予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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