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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诉权完善之我见/何俊斌(4)

  (三)建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常会出现官了民不民了的状况,有部分被害人只是拿到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没有得到真正的赔偿,被害人的赔偿利益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即使有的被害人通过诉讼获得了赔偿,也是数量有限,达不到对被害人进行抚慰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建立社会援助等途经对被害人进行援助。可设立司法求救助中心,使被害人通过讯速、公平的程序从物质上获得补救,还能从司法救助中心获得心理和精神欣慰。

  (四)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在司法解释中增加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对被害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于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害人家属、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单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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