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我洗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张涛(4)
结语
无论是对“不可罚之事后行为”理论以及我国现有刑法规定的剖析,还是考虑到司法实务中打击犯罪和行使国际管辖权的需要,抑或着眼于国际立法趋势、国际刑事合作,我们均应承认上游犯罪行为人即“自我洗钱者”可以也应该成为洗钱罪的主体,进而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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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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