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刘星(5)
由此说来,解释一定是解释者自己的份内事儿。而且,做份内事儿时如何鞠躬尽瘁,解释者依然是无法寻觅“立法意图”。寻觅不到“立法意图”,解释的“正当性”永远悬而未决。
再瞧精英话语式的法律解释。通常来说,那种话语,喜欢在“法律文字”的严格意义、相关法律条文、原则或者精神之类的东西之间转来转去。当然,它也喜欢甚至最为乐意在“立法意图”上,究个一二。但是,上述一番解说已经表明,除了追寻“立法意图”之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欠缺一个“正当性”。而“立法意图”,又是一个显露“斯芬克斯之谜”的奇怪精灵。
现在,可以大致断言,在法律解释“正当性”的问题上,并未显出精英话语式的解释是个“智”,而大众话语式的解释是个“愚”。在“知假打假”的案子里,两类法律解释无所谓高低,人们更是没有理由认为,法学精英的套路一准就是体现法律正当性的当家权威。
四
在本文开头,笔者提到了费先生的解构策略。在费先生的笔下,城里人的“懂”与乡下人比来比去,难说前者是“智”,后者是“愚”。而在法律解释的活计中,我们也能发现,人们习惯以为的法学精英式的“知识状态”,也难说是高出大众平民式的“知识状态”一截。如此,人们也就没有理由在“知假打假”那类引起争议的案子里去说:随意、常识、开放而且时常带有情绪化的“百姓的法律解释”,注定是“愚”的,或者错误的。当说百姓家常式的法律解释远离法律的立法原意,故而是“愚”的,也就等于在说,精英专业式的法律解释偏离那原意,因而也是“愚”的。实在来讲,不能认定谁更能贴近立法原意。毕竟谁也无法证明自己才是一个“正宗”。
我们将这里的理路引申。
在《文字下乡》这篇文章中,费先生有点这个意思:如果城里人一准咬定自己是“智”,乡下人是“愚”,那么,在文化上,城里人可能便会强行贩卖自己的知识产品。这个结果,有时是无益的,有时是无理的甚至是霸道的,进一步的结果,还可能破坏了乡下人原有的利益。
在法律解释中,类似的情形可能也会出现。就“知假买假打假”的事件来说,如果认准法学精英式的解释是理所当然的,那么,这就是将精英话语的知识产品,强加于了大多数平民百姓。而当那类知识操纵的解释无法证明自己代表了“立法原意”,其更是在法律上,树立了无理的霸权。
还有更为打紧的问题。
我们都在警惕一个东西:不能让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或说叫前者站在后者头上。因为,这是没有理由的而且也是危险的,“专制”正是暗藏其中。人们制定法律,初衷之一就是防止专制,就是尽量避免少数人耀武扬威。起码,在民主社会中,这是一个人们不断念叨的政治理想。现在,在法律解释中,让法学精英式的“知识状态”获得了“领导权”,这是否有点不自觉地将少数人抬上了社会权力的上端 ? 不应忘记,在中国,法学精英式的“知识状态”的拥有者,就像城里人一样,通常是些“少数人”。在“知假买假打假”的争议中,这也是蛮清楚的。如此,在法律解释中,放任法学精英式的“知识状态”,放逐大众平民式的“知识状态”,有时是否等于在前门赶走了专制者,在后门请回了专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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