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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宋艳慧(3)

  (二)现行制度渊源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

  我国常用的全国性的规范社会保障权的文件共200件左右,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仅占约1/4,其余3/4均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且这只是中央层面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各地方层面正在运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层级则更低。这种较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的大量使用会给社会保障权利制度建设带来以下问题:(1)制度规范的主旨、理念无法做到统一,在型塑社会保障权时会发生理念性的冲突。(2)规范内容之间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3)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和保障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救济路径不健全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采取的是双轨体制。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审查其合宪法性;对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由司法机关在诉讼中采取具体审查的方式。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救济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法律、法规的违宪、违法审查程序化、规范化不足;二是在涉及社会保障权的规范性文件上,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无权进行司法审查。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

  (一)宪法规范保障——“社会保障权”入宪

  1、社会保障权入宪是保障人格尊严的时代要求。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正当性来自人类在社会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生存和人格尊严的正当性,人们维护自身的生存和人格尊严是人作为人所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受到各国政府和全社会的保护。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权将立体化人格尊严的保护内容,为保障公民有尊严生活提供宪法、法治基础。

  2、社会保障权入宪符合法治国发展的目标追求。

  社会法治国理念是近现代国家建设中逐渐勃兴的国家理念,在该理念下,国家需要向公民有序提供能够满足其生存、发展需要的社会条件。社会保障权的产生、发展及在全世界不断普及便是在社会法治国理念下完成的。因此,将社会保障权置入宪法典,并在此基础上型塑出适合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权利内容是符合社会法治国发展目标追求的努力。

  3、社会保障权入宪有利于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

  基于历史及社会发展的原因,人权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受人诟病和掣肘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将代表着第三代人权的社会保障权在宪法典中予以规定和确认,则可在完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国内效力的同时,还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在世界上的正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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