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刍议/卢延纯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从我国五年多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看,知识产权滥用是尚未涉足的复杂领域。本文拟从宏观层面剖析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关系,在理论层面探寻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应当秉持的原则。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一、两种制度的内在一致性。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为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和投资者确立可以期待和执行的财产权,刺激智力成果的商业化传播,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反垄断法旨在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创新,保持市场的创新活力。反垄断法虽不以促进创新为直接目标,但对市场竞争的保护客观上鼓励和促进了创新。因此,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既是不同法律制度有效衔接的客观要求,也是两种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一致性的外在体现。
  二、两种制度的现实冲突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本质上是一种合法垄断。但是,知识产权行使与反垄断法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从权利的本质来看,任何权利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如果滥用行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与反垄断法产生冲突;从知识产权的特性看,知识产权外在形式上具有垄断的性质,其拥有者天然具有实施垄断行为的便利。
  三、两种制度的协调机制。世界各国大都在明确反垄断法不干预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的同时,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适用范围。在制度理念上,各国普遍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和实现充分竞争都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关键,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制度既具有兼容性,也有产生冲突的可能。因此,在制度层面保证合法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并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进行外部约束,兼顾对创新的激励和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分析
  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以保护权利为首要目标,但也是调整利益分享的法律工具,强调了“利益平衡”的法律理念,是一种平衡、协调机制,蕴含了对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难以实现对滥用行为的有效规制,需要寻求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有效途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既是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平衡、制约机制的补充和完善,也是权利不得滥用这一民法原则的具体制度化。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行使的冲突与平衡,集中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关系: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