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关系的思考/杨智(3)
二是维护秩序和维护权利要以法律规范为基本准绳。秩序,要靠法律来规范;权利,也要靠法律来保障。法治所具有的公平性、明确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特点决定了它是维稳和维权最可靠的方式。法律既能明确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边界,又能区分群众正当维权行为与非法闹事行为、合法利益诉求与违法过高要求的差别;既能防止政府在维护秩序时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防止公民的权利无限扩张而损害社会秩序;既能为秩序和权利在发生冲突时提供解决的方法和标准,又能提供公开公正的程序保障,实现秩序和权利的最大化。
三是维护秩序和维护权利要以人民满意为评判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否让人民满意、能否做到让人民满意,是检验一切工作成效的根本评判标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其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环境更加和谐美好,过上更加富裕、更有尊严的生活,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使安全感和满意度得到提升。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马克思曾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与国家权力对应的公民权利,往往与义务相伴而生。维稳形势对社会秩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希冀,在社会不稳定的情形下,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也因为这一特殊的社会目的而有些微变化。“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实际上是在法律无规定时政府该如何行动的一种指导,具有严格的形式法治的特点。但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情况下,政府尚有其他原则可供利用以证明其行动的合理性。”维护社会稳定就可以被认为是处理社会紧急突发事件的原则,政府不能也不应该死死抱住“法无授权及禁止”的律条束缚住自己的行动。
一方面,维稳是对公民权利的维护。人们通常的误解是当社会出现紧急突发事件时,公权力的介入,尤其是政府主持维稳,是对公民权利赤裸裸的侵害。这一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人们混淆了造成权力与权利失衡的根本原因。冲突事件的直接后果是危害到整个社会秩序,从而使得公民更大的权利,甚至是生命权都得不到保障。这样看来,不稳定形势的出现是造成打破权力与权利和谐关系、造成权利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而维稳工作展开的必要正是在于社会紧急突发事件的蔓延会造成公民权利更大的损害,力图恢复社会秩序进而恢复原有权力与权利的均衡关系。
另一方面,维稳是对公民利益的维护。国家行使的公权力也伴随了国家义务, 维稳工作毫无疑问是政府的一项义务,它对应的是公民所享有的保证社会安宁、生活有序的权利,这就为公权力积极主动的干预公民生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公民的社会权利而追求与私权利的平衡,其实质都是以对个人合法利益的维护为根本目标。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维稳就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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