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加强反歧视立法势在必行/刘小楠(2)
  就业促进法在适用范围上与劳动法存在类似的问题,虽然可以适用于没有缔结劳动关系的求职者,但是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法语境下的“就业”主要是指工作岗位的获取,因此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禁止的只是招录环节的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和“促进公平就业”是不同的问题,前者是解决如何把蛋糕做大的问题,而后者关心的是如何公平分配蛋糕。因此在立法功能上就业促进法无法代替“工作平等法”(或称为“反就业歧视法”)。
  在国际上,反就业歧视立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已经成为一个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反歧视基本法是国际上反歧视立法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或正在着手制定反歧视的基本法,对歧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反歧视专门机构和纠纷的处理机制做出统一规定,以弥补原有反歧视立法方式上的不足。
  目前我国现有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过于分散,内容上多有交叉和重复,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因此,我国应该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适时出台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反就业歧视法,针对我国当前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作出规定。
  当然,加强立法只是反就业歧视的途径之一。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就业歧视问题,联合各种力量,同时强化行政措施、改善司法救济,并加强对反歧视的研究、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全社会意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才有可能实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