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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检察监督的现实与理论依据/张彬
我国行政权的监督模式具有多元化特点。近年来,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原有行政诉讼监督模式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进行了实践探索,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探究行政权检察监督模式背后的现实依据和法理基础,日益成为研究的热点,也是引导实践的迫切需求。世界主要国家均从意识形态、法律传统、政治体制等国情出发,选择行政权控权或者监督模式,我国也应当依据宪法,尊重历史传统,合理借鉴国外监督模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权监督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探索由检察机关代表人大机关履行对行政权常态化的法律监督,进而完善现有的行政权监督体系具有现实和理论依据。


一、行政权检察监督的现实依据


我国现有行政权监督模式表现为主体多元、内外结合、力量分散、措施多样的监督体系,但各种监督方式不同程度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客观上存在监督的真空地带,不乏行政权脱管现象。以下将对主要的监督方式进行梳理与评析,从而自然凸显行政权检察监督的现实依据。


第一,人大监督。我国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也是各种国家权力的来源。权力机关直接实行监督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并非理想路径。从客观上看,人大监督由于受到工作方式、人员力量、专业化等因素制约,远达不到监督的深度、广度和专业化,难以完成对行政权运行的常态化监督。


第二,党委监督。党的领导与监督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但是,其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组织这三个方面,缺乏以制度规范权力的机制,需要有专门机关肩负具体的职责,而依据宪法推进制度化的监督也是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第三,审判监督。由于体制和历史原因以及现实状况来看,行政诉讼还难以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审判权监督表现为被动性、事后性的个案监督,无法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保护。例如,对没有直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政则无法纳入监督程序。


第四,行政监察。行政监察属于行政权的内部监督。所谓“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行政监察虽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但缺乏法治精神,而且,监督往往是通过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等具体诉求引发程序,属于从微观对行政权的监督。


第五,社会监督。例如新闻媒体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等,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制度规范,标准相对模糊,难以有效控制,甚至可能出现舆论强制行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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