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撤销后其余遗嘱的效力/沙兆华(2)
李某撤销公证遗嘱后,公证遗嘱的效力自始归于无效。根据《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顺理成章成为其存留的唯一遗嘱,也即“最后所立的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也随着公证遗嘱的撤销而自然“恢复”。但这种“恢复”并不是从无效到有效的转变,而是从低效力向高效力的转变。
3.李某撤销公证遗嘱之真意探求
李某在公证遗嘱中作出了与之前自书遗嘱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对自书遗嘱中遗产安排的一种变更。后来,李某主动撤销公证遗嘱,证明其对上述变更的否定。但这种否定并不必然是对自书遗嘱内容的一种再确认,必须综合李某的行为进行考量,探求其内心真实意思。李某撤销公证遗嘱后,未再设立任何新遗嘱,也未对之前自书遗嘱的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笔者认为,这从反面印证了李某想将遗产安排“恢复”到自书遗嘱中的状态,是一种“否定之否定”。从李某设立遗嘱以充分表达自身意志的能力来看,如果李某有第三种遗产分配方案,其设立新遗嘱的可能性大于其不设立新遗嘱的可能性。李某现在未设立新遗嘱变更自书遗嘱,依反对解释,李某应该没有第三种遗产分配方案,从而间接证明李某对自书遗嘱内容的再确认。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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