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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行为构成诈骗罪/郑春笋(2)


2.从客观行为上分析。贪污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客观行为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这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能的一种体现。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方式的紧急通知》(鲁财建〔2010〕13号)文件精神,销售网点在初步审核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将补贴资金先行垫付给购买人之后,再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购买人身份证、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交由财政部门具体审核,审核通过的由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本案中,阎象杰采取的手段是冒用、借用农户身份资料、虚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资料,在先行垫付下乡补贴后将这些资料交由县财政局具体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了家电下乡补贴款51767.3元;虽然阎象杰与县财政局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但是县财政局并未授予阎象杰任何公务权力,阎象杰也没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的职务行为,其骗取补贴款项利用的是初审农户信息等相关资料的服务职能,使县财政局陷入错误认识并疏于审核才导致家电下乡补贴款被骗取行为的发生。从家电下乡补贴权限与流程来看,家电下乡补贴发放的最后环节也是关键环节在于县财政部门的审核工作,而非阎象杰虚构农户购买信息的行为。因此,阎象杰的骗取行为只是采取了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方法,利用的是县财政局授予其的业务便利,而非职务便利,阎象杰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本案案号:(2013)德中刑二终字第21号


案例编写人: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春笋 蔡学英 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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