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曹文兵(4)
本案中,罗某作为公司总经理,虽然全权负责公司管理事务,但其个人劳动合同具体签订事宜,并非自身职权所能决定的,其聘任或解聘均由董事会来决定。2005年至2008年间,凯迪公司与罗某连续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2009年,凯迪公司与罗某未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凯迪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无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罗某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恶意或过错,因此,凯迪公司应向罗某支付2009年1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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