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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目击下的“不公开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的失范与对策/刘桂强(2)
值得注意的是,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二是须被判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因此,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际上是对轻微犯罪的封存,是一种“有限封存”。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即对审判时被告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也就意味者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只要审判时(需注意并非犯罪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案件一律不对社会公开。
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而且具有很大的改造空间,对于此类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一方面可以使舆论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关注,最大可能的避免由于舆论过度关注而给未成年人带来心理上的创伤,另一方面可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未成年人改造的效率,从而使其更为顺利的回归社会。
不公开审判原则意味着媒体只有在宣布判决时才能够介入,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媒体不得参与。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媒体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像“李某某等五人轮奸案”此类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更是加大力度力求为民众呈现多方位的报道,使审判变成一场全民目击下的“不公开审判”。
(三)最大利益原则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最大利益原则。最大利益原则是对未成年人根本权益的保护和肯定,是世界各国保护未成年人立法和社会实践的指导性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最大利益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
本着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社会尤其是作为信息传播桥梁的新闻媒体应该本着审慎的态度对待,一切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不能一味追求新闻曝光度和点击率而牺牲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三、保护未成年人与新闻媒体报道的价值差异
(一)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重新平衡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为他们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新闻媒体需要对案件的进程进行跟进,为民众提供具有价值的报道和信息。一方面是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公共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重新进行平衡。
(二)“广为人知”的媒体价值与“不为人知”的立法追求之间的冲突
本着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指导思想,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采取犯罪封存记录制度、不公开审判制度,力求最大程度的减少社会对犯罪未成年的关注,从而使未成年人在一种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中改过自新。由此可以看出在立法上所追求的的是一种“不为人知”;新闻媒体是社会发声的重要渠道,旨在通过其报道为社会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咨询,它们追求的是具有新闻价值的素材“广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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