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目击下的“不公开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的失范与对策/刘桂强(3)
(三)实践中不可辨认原则与理论上不可推断原则的差异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新闻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案件作出了规定,该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从立法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的是“不可推断原则”,即不仅不能披露犯罪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更不能通过媒体提供的报道的推断出未成年人的信息。但是在实践中新闻媒体采取的确是“不可辨认原则”,虽然对相关的图像、视频进行了模糊处理,但是民众能够通过报道轻易的推断出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例如在“李某某”案件中,很多媒体采用“某著名歌唱家之子”等字眼代替“李某某”,虽然没有报道具体信息,但是民众仍然很清楚的知道主人公的身份。
四、媒体报道失范视角下的审视
(一)侵犯合法权益,有违法律规范
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给与了方方面面的保护,制定了严格的规定。然而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往往单纯为了追求媒体价值而忽视了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首先是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个人与大众无合法关联的私事不得妄予发布公开、其私人活动不得以可能做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觉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权利。因为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可塑性,为了给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而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不注重未成年人权利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在“李某某”案件中,新闻媒体不仅指名道姓,而且还将李某的个人经历毫无保留的呈现在公众面前,这是不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表现。
其次是侵害未成年人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同样的在“李某某”案件中,新闻媒体为了收视率和曝光率,不仅大量使用了李某的照片,而且也没有遵循不可推断原则对照片、视频进行模糊处理,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
再其次是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我国法律在立法上同样明确了公民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在影片《全民目击》中,不明真相的新闻媒体将未经权威部门证实的消息进行报道,并对富豪林泰以及其女林萌萌的感情生活进行大肆宣传,这种搏人眼球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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