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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目击下的“不公开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的失范与对策/刘桂强(4)
(二)发动“舆论审判”,有悖无罪推定
西方把新闻媒介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称为“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的法治国家在高擎 “新闻自由”大旗的同时,都反对“媒介审判”,或专门制定《藐视法庭法》或单辟“藐视法庭法罪”以拒斥、惩戒“媒介审判”现象,以捍卫“司法公正”这一最后防线。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又可称为无罪类推,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该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过早的和无证据的把任何人当做罪犯,不允许未经检验的材料和违反既定程序而取得的信息认定一个人有罪。
但是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部分媒体为了吸引民众的眼球,往往站在舆论道德的高度上对案件进行“舆论审判”,利用煽情战术煽动民众情绪。在李某涉嫌轮奸案中,媒体一开始就将案件贴上“官二代”的标签,利用民众对“官二代”、“富二代”的负面情绪在报道中或夸大案件事实、或评论审判进程,不仅不利于引导民众理智的对待案件事实,而且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三)缺乏人文关怀,有损新闻伦理
纵观当今媒体发展,我们已经迎来一个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互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全媒体时代”,传播更加迅捷、资讯日益发达,与此同时,新闻传播中新闻伦理的缺失问题也随之凸显。在影片中,记者追着林泰问这样一个问题:当他的女儿和他的女友同时掉进水他会先救谁。而笔者也有类似一个问题:作为一名记者,如果遇到有人落水,会先救人还是先拿起相机拍照?
在市场经济下,我国新闻媒体迫于生存竞争的压力,往往会为了提高社会关注度而放弃所谓的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正如一位学者所言,“今天的大众传媒领域是一个伦理混乱的丛林”,实用主义占山为王。在媒体对李某涉嫌轮奸的案件中,“坑爹”、“败类”等字眼大量传出现在报道中,以迎合受众的不健康口味。这种不负责任的报道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更是对新闻伦理的损害和背叛。
五、规范媒体报道的反思与建议
媒体报道是社会发声的重要渠道,媒体报道的客观、真实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民众的情绪和判断。因此如何引导正确舆论,发挥媒体报道的积极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成立监管机构,及时制止违法媒体报道
在我国,媒体有着极大的话语自主权,而且在行业监管方面并没有完善的机构。事实上,正是这种相对无序的状态为媒体报道的失范提供了良好的生长土壤。与新闻报道管理的失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监管机构的缺失,因此,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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