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目击下的“不公开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的失范与对策/刘桂强(5)
在媒体监管机构的设置上,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和教训,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赋予足够的监督权来规范新闻报道;也可以赋予法院相应的职权,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案件,法院可以及时制止不正当的报道,确立司法的威信。
在成立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时,有必要制定具体的规章,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细化对未成年人案件报道的规定,使媒体报道有据可循。
(二)加强行业自律,呼唤新闻界的“希波克拉底誓言”
希波克拉底誓言是希波克拉底警诫人类的古希腊职业道德的圣典,是对医学从业者的职业操守的规范,是每个医学从业者的从业准则。每个行业虽然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必须具有自己行业所应有的行业规范和行业准则。
我国新闻媒体行业由于起步较晚,并没有形成十分规范的从业规范和准则。同时由于从业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市场竞争的压力,从业者往往忽视了新闻本身的价值。随着人们对媒介伦理的关注,对媒体从业者的道德素质和职业规范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对于未成年人的报道,媒体从业者不仅要遵循新闻真实性原则,更要对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保持基本的新闻敏感。
(三)增强法律意识,注意媒体报道的人文关怀
之所以会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失范的现象,追求社会效应是一方面,媒体从业者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也是不得忽视的重要因素。笔者发现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报道的媒体中,多数媒体多为娱乐性质的组织和机构,在这种报道中我们很难要求其工作者具有很高的法律知识。
因此,成立监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是一方面,最重要的还是从最根本的做起,从媒体从业者自身素质的提升做起,加强媒体从业者的法律知识。只有媒体从业者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升,才能够避免媒体报道中的错误,做出有深度、有价值的媒体报道,发挥新闻媒体在信息传递、舆论引导上的积极作用。
六、结语
新闻媒体行业规范的健全,不仅有利于法治观念的传递,也有利于媒体更好的承担社会赋予其本身的责任。因此,应从新闻媒体工作者自身出发,成立监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媒体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正确发挥媒体在信息传递、舆论引导方面的积极作用。
 刘桂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立法中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对被封存的犯罪情况予以保密”。
于志刚,《关于构建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的思考》,《法学家》,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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