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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期房按揭制度的若干构想/赵玉宝(2)
2、就银行而言,操作成本较高,缺乏相关经验,服务观念弱以及对按揭贷款风险过分忧虑等是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楼花按揭手续繁琐、操作欠规范、调查审批期限长、贷后跟踪管理费时费力是使得银行对于期房按揭的操作成本过高的主要原因。另外,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的信贷资金主要是推动开发房地产的“生产型信贷”而不是面向购房居民的“消费型信贷”。期房按揭就是一种典型的“消费型信贷”,其面对的是分散的消费者,点多面广,且又是分期付款,这使得银行无论在操作中还是在管理上都缺乏相关的经验。长期以来,银行是整个市场的中心,许多银行把给个人的贷款看成是对借款人的恩赐。此观念严重束缚了对住房贷款申请的审批,致使银行不相信个人信用,对个人贷款不愿承担任何风险。
3、房产商违约情况也时有发生,法律规制力度不够。当前,期房按揭纠纷案的绝大多数都来源于房产商的违约。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房产商在收到购楼款后,挪作他用或卷款而逃;房产商因初次涉足房地产业,缺乏经验,导致楼盘烂尾,迟迟不能交付;房产商开发程序违法,不能取得房产证;房产商偷工减料,致房屋质量低劣,面积缩水,且售后维修得不到保证。当上述情形出现时,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
总之,期房按揭制度在我国发展只短短十几年,各方面制度很不完善,以致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还有银行之间无序竞争、中介机构服务滞后、个人信用体系没有有效建立等问题。

(二)、立法中的问题
严格意义上的中国房地产市场是到了1992年,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才全面发展起来的。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我国沿海的一些省市陆续出现了一些有关楼花按揭的规定:1992年3月1日,珠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司法局便发布了《关于开展商品房预售(楼花)和按揭贷款公证及登记备案业务的通知》,对楼花买卖和楼花按揭作了政策性的规定,这大概是“按揭”制度在中国内地的第一次“亮相”。1992年10月20日交通银行发布了《按揭(楼宇、楼花)贷款办法》。后来,其他一些地方性的规章也有了类似的规定。比如三亚市的《关于向三亚市商品住宅提 供按揭贷款的暂行办法》,深圳市的《关于在深圳市统一实施房屋按揭保险业的通知》,房地产市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1994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改革的决定之后,一些金融机构在其制定的部门规章中明确接受了楼花按揭的做法。继而,几大国有银行都规定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1998年5月9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使楼花按揭进一步走向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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