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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期房按揭制度的若干构想/赵玉宝(5)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保障期房交易安全和维护期房流转秩序,完善现有立法是当务之急,制定全国适用的《期房按揭管理办法》是关键。除上述内容外,在不妨碍按揭人正常使用的限度内还可规定贷款银行在按揭期间对按揭房产的监督检查权;为了维护按揭人的正当利益,按揭期间按揭银行不得擅自处分房产等。

三、相关制度的配套和完善

期房按揭正以其独特优势在我国迅速普及,得到广大购房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与外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相比,在我国期房按揭制度毕竟是一个新事物,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为了促进期房按揭制度的良好发展,从我国目前期房按揭的现状出发,除了完善相关立法外,还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制度 
一是以个人住房贷款资料为突破口,运用电子化、网络化技术手段,建立全行性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资料库,并以存款实名制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帐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来往均通过总帐户进行,从而使银行全面掌握个人的经济活动。二是由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参加,组建金融系统联网的个人信息库,形成银行间的消费者信息交流机制,各银行通过计算机网络互相提供、查询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三是国家成立专门机构联合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全面收集、整理、分析、传送个人信息资料,各部门既是信息提供者,同时又是信息使用者,从而实现全社会的个人信息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同时用立法的方式确立信息的发布、使用、保密范围,多层次综合开发利用。   

(二)、鼓励保险业的进入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保险业介入住房按揭市场,能对其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保险却处于一种供求“双冷”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房地产保险品种单一,几乎仅限于抵押住房保险,这是购房者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保险,抵押的住房在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所遭受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这实际是购房者花钱保障银行的利益有悖于购房者的真实意愿;另一方面,公众对这种单一品种的房地产保险反映冷淡,不少消费者认为住房作为一种不动产不可能丢失,所以,其风险很小,且银行是受益者,要投保也该由银行来支付保费,个人没有投保的必要。这种由险种单一而引致对房地产保险的片面认识严重地制约了对房地产保险的需求。
如何走出“双冷”困境?笔者认为只有进一步开发新险种,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是住房信用保证保险。 这种保险主要是在购房者遭遇社会原因所造成的收入流中断时,由保险公司代购房者归还贷款的保险方式。可如此设计:保费由购房人缴纳,受益人为银行,保险价值为未付清的房款。二是住房抵押贷款寿险。 该险种主要保障购房者因自然原因的疾病或意外事故而致身残或身故时,其家庭成员可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继续按期归还贷款,直至本息归还完毕。这种模式是将购房抵柙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的一个险种,为ING(荷兰国际集团)模式(个人住房融资与寿险联合运营机制)的核心。该模式要求购房者购买相应年期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贷款的抵柙,购房者只需支付全部房价的15%~20%的首期房价即可购房。 以后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恰好足以清偿本金,购房人的还贷压力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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