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期房按揭制度的若干构想/赵玉宝(7)
资料来源:朱大理:《我国房地产按揭的现状分析》,《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3年第6期。
2、199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将按揭期限由最高20年提高到30年。
3、谷素红:《略论住房按揭中购房人权益的保护》,《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8期。
4、资料来源:王小波《商品房按揭制度的立法完善》,《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5、目前我国实务中的做法是:贷款银行要求期房建成前借款人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交由贷款银行保管;在楼宇建成后对房屋所有权证书行使留置权。这无异于将按揭房屋的所有权控制在自己手中。所以在《商品房按揭管理办法》中不如明确规定房屋产权暂归银行所有。
6、 参见我国《担保法》第35条和第49条。
7、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16条和第19条。
8、张炜:《住房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46页。
9 、2000年1月1日起,中国第一部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地方法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该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在征集、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对个人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漏和超范围使用,对泄漏者予以法律制裁。
10、 所谓住房信用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担商业信用中的信用风险的一类新型财产保险业务。凡权利人 要求保险人担保债务人或买方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由保险人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尽管二者有区别,但日常通称信用保证保险。在西方国家,住房信用保证保险非常发达,在保险市场与房地产市场上都占有重要地位。 购房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伤残、疾病、失业等后果,不再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时,银行也将面临收入损失的风险。为降低或消除购房者的信用风险,银行一般要求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参见王绪瑾:《保险学概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250页。
11、 这是与住房信用保证保险密不可分、彼此互补的一种保险业务。如果说住房信用保证保险主要保障的是 银行的信用风险损失,而住房抵押贷款寿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购房者的利益。
12 、张光宇:《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第38页,万方数据库。
13、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虽然提到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交易中发挥的作用,但并没明确规定律师参与房地产买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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