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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期房按揭实务问题研究/赵玉宝(11)
19、资料来源:杨小佛:《完善房地产金融机制,促进住房开发的良性循环》,《社会科学》,1997年第12期。
20、张炜:《住房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48-150页。
21、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9月21日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按揭贷款的期限由最长20年提高到30年,在这30年里,会有各种风险导致购房人不能按期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其中,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的变化是主要风险之一。
22、蔡耀忠:《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333页。
24、 蔡耀忠:《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333页。
25、虚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串通无真实购房意愿的购房申请人(即按揭合同中的借款人),以虚假购房交易套取银行住房贷款并代替借款人统一归还贷款的行为。参见张炜:《住房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85页。
26、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7、 资料来源:杨小佛:《完善房地产金融机制,促进住房开发的良性循环》,《社会科学》,1997年第12期。
2000年3月23日建设部颁布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按照企业条件分为四个等级,该规定第18条规定各资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业务。一级资质企业承担的房产项目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揽项目。二级及以下的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承担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8、张炜:《住房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09页。
29、张炜:《住房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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