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期房按揭实务问题研究/赵玉宝(8)
另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借款人是夫妻双方还是其中一方应视具体情况而定。2001年4月颁布的我国《婚姻法》第19条 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同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行婚后所得财产共有的法定财产制。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提出按揭贷款申请,购买的房屋一般是供夫妻双方使用。对银行而言,如果借款人不主动提供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文件,银行很难知道夫妻间的这种约定。这无疑给以后的还款埋下了隐患,给银行带来了风险。
银行面临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 是指贷款人因借款人不依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原因主要有借款人因不幸事故、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借款人因所在单位倒闭、撤消、被兼并、政策性裁员等个人无法抗拒的原因而失业或造成收入下降等客观原因,致使借款人无法继续归还购房贷款。
这方面在我国内地表现的更为突出,我国内地公众收入普遍不高,且我国目前正处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制及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失业、隐性失业的人数将越来越多,同时,银行对借款人未来几年内的收入也很难预测和把握,都将使这一风险加大。
另外虽然大多数人都是诚实可靠的,但不排除一些人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来骗取贷款,不予偿还或者故意停止或延长还款,风险也将发生。同时当违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超过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如在经济处于低谷、楼价大幅度下降,所抵押的房屋价值狂跌的情况下,借款人就有可能放弃所购房屋,并拒绝继续还款。这些都是借款人主动违约行为造成的。
关于来自开发商的风险。房产商取得银行给予购房人的贷款后,可能将贷款挪为他用甚至携款逃走。这种情况尤其在期房按揭情况下产生的几率较大。此时,银行可能会被购房人指控资金监管不力,主管上存在过错而影响债权的实现。 目前有些房产商的虚假按揭也是给银行带来风险的成因之一。 另外,房产商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楼盘烂尾,是房产商延期交楼的主要成因,而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当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拖欠工程款而与施工方发生纠纷时,根据我国现阶段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购房人不按期偿还按揭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时,受偿率往往很不理想或根本就不能受偿。 这无疑隐藏了对银行的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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