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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重超速电动车生产者产品责任的认定/王丽娜(2)


2.电动车的产品缺陷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联系


本案中,虽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电动车的超速、超重直接造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从普通人的常识判断,同等条件下速度越快紧急刹车越难、碰撞后的冲击力越大,质量越大惯性就越大、紧急制动耗时越长,也就是说,涉案车辆的产品缺陷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因此,涉案电动车的产品缺陷与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谨慎驾驶,且事后驾车逃逸,存在重大过错,是该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3.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的部分损失


原告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在事故后驾车逃逸,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事故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公司应承担原告该次事故损害的次要责任。笔者认为,判决被告承担25%的损失较为合理,这个责任比例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综合考量执法效率、行业规范和消费者利益衡平确定的。被告承担25%的赔偿金额为13万余元,大约相当于一般机动车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原告购买被告公司生产的具有合格证的电动车,无法享受机动车上牌、投保等权利,却因此承担了机动车的事故责任,故应由被告承担相当于交强险赔付金额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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