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中若干问题探析/郭雪(2)
该法条中的“可以”,对于法官本身来说,意味着是否中止执行法官有权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而定,这是给法官的授权,也扩大了法官在“五费一金”再审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法官就需要在再审审查时注重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对此,应对“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指导。
四、申请再审与检察监督的协调需要作出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此条规定,授予了检察机关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权,明确了法院纠错在先、检察抗诉在后的模式,可以有效改变启动再审渠道欠规范,导致多头申请再审、多头处理的局面。
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民诉法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和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程序,对于检察院如何行使检察建议权和抗诉权也没有明确规定。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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