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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查和评估标准探讨/刘作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刘作翔


要实现科学立法,对法律进行审查和评估很重要。本文就此从合宪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适应性标准,可适用性、可操作性、可实践性标准,法律统一的标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合宪性标准是科学立法的首要标准,即宪法以下所有的规范类型都应该有一个合宪性标准。合法性标准主要用于法律以下的标准,即审查和评估根据什么标准进行,要根据法律。而搞好审查、评估,离不开合理性标准。所以合理性标准是一个层次非常高的标准。宪法对法律进行评估、审查,法律适应不适应形势发展非常重要。没有永恒的法律,法律永远处于一种变动过程中。法律中一些问题,往往是在实践中发现的。所以可适用性、可操作性、可实践性应该作为法律审查和评估非常重要的标准。另外一个标准就是法律的统一标准。有些法律保留的不能动它,动了就会越权。


“科学立法”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法治国家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的一个立法要求。要实现科学立法,对法律进行审查和评估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法律的审查和评估的标准谈一些看法,就教于方家。


第一个标准是合宪性标准。这个合宪性标准是需要具体解释的,即针对宪法以下的所有规范。我这里使用了规范这个概念,没有用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这些概念,是因为这一两年我通过对法律体系的思考,提出了一个新的看法,即规范体系这样一个新的体系思考。现有的法律体系概念及其结构是有局限性的,这个局限性是已经非常明显了。我试图打破这样一种僵局,提出一个规范体系的概念,用规范体系来解决法律体系的局限性,或者再进一步,能否有可能取代法律体系,需要做艰苦的论证,但是这是一个长远的工作目标。


规范体系这个概念想概括什么范畴呢?即它不只包括那些法律性的规范,也包括法律之外的规范,都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这个视野下对它进行关照。像社会自治系统的所有的规范、宗教教规、政党规范,甚至道德,都有合宪性这样一个问题存在。所以我认为第一个标准应该是合宪性标准,即宪法以下所有的规范类型都应该有一个合宪性标准。


第二个标准是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和合宪性标准有所区别。合法性标准主要是用于法律以下的标准,在法律以下的规范类型都应该有一个合法性标准,即审查和评估根据什么标准进行,要根据法律。而合宪性标准也包含和针对了法律,因为它是一个金字塔结构。在这样一个金字塔结构之下,上一层的规范关照下面所有的规范类型。所以合法性标准是针对法律以下的这些规范类型,因为不能用法律来审查法律。这是第二个标准。这两个标准要解决什么问题呢?主要是解决立法问题。我们现在立法上的问题非常大,法律冲突现象非常多,就是没有很好的贯彻这两个标准。国务院法制办曾经对中国的法律冲突现象进行了研究,列举了十二种现象,且每一种冲突现象都是有实例的,所以这个问题非常严重。从理论上来讲,从宪法体制和立法体制来讲,不应该出现这种现象,但是实际中就出现了。我们这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现在出现了混乱,如果不加以重视,以后它的后遗症更大。所以对法律进行审查,包括现在的立法评估工作,是有前瞻性的。因为立法如果出现混乱,社会生活标准就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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