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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查和评估标准探讨/刘作翔(2)


第三个标准是合理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对于法律的审查和评估也是一个重要的标准。搞评估也好,搞审查也好,离开这个是不行的。合理性标准针对宪法在内的所有规范类型,因此,合理性标准是一个层次非常高的标准。合理性标准的设定也是非常难的,什么叫合理,什么叫不合理?因为合法性是一个形式审查,只要我们对照一下就知道,宪法里面怎么规定,法律怎么规定,经过比照就可以找出问题来。但是合理性不是通过这种形式化的标准就能够找出来,它是建立在对正当性的这样一个认识基础上所做出的分析。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正当的,这个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现在许多法律的争论可能在这方面花费的精力是比较大,在立法论证过程中,关于正当性问题的论证是非常复杂的。每一部法律的论证过程都充满着这样一个较量。


第四个标准是适应性标准。宪法对法律进行评估也好,进行审查也好,要注重一个问题,即这个法律适应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这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每一部法律都有它制定当时的社会环境,当社会环境变化了,这个法律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有没有延续下去的必要,有没有修改的必要,这些都是审查和评估需要提出来的问题。没有永恒的法律,法律永远处在一种变动过程中,虽然我们说法律要保持稳定性,但是那种稳定性从法理上解释,是一种变化中的稳定。从古到今有没有不变的法律?可能没有。有人说杀人偿命,不见得,那只是古代社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的一个民间法理。从古代到现代,这样一个法理变化了多少,杀人也有不偿命的。法律一直处在变化的,所以马克思讲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这是讲得相当深刻的道理。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第五个标准是可适用性、可操作性、可实践性。这几年通过对中国立法中一些问题的探索,发现法律中的问题,法律文本中所存在的问题,往往通过对文本本身的检查和评估是很难发现问题的,往往是在实践中,法律问题,法律文本中的问题在进入实践层面以后,它的问题才能暴露出来。比如河北省关于土地管理的一个案例,一个农民老太太办理土地证的时候,发现地方性法规和土地管理法是不一致的,最后通过给全国人大写信反映,全国人大经过研究,认为反映的问题有道理,通过河北省人大,这样一个问题被纠正了。还有像河南法官李惠娟的种子法案件最终导致河南省人大修改了与种子法不符合的规定,重庆大学生结婚被开除学籍的案件(十年前一对重庆大学生结婚,因违反了当时教育部关于大学生不能结婚的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引起了诉讼),最后导致教育部取消了大学生不准结婚的规定,因为它和上位法即婚姻法有冲突。这就是严重冲突的这种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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