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审查和评估标准探讨/刘作翔(3)
可适用性、可操作性、可实践性应该作为法律审查和的评估的标准。例如,上海市对历史文化建筑条例的评估。历史文化建筑条例是上海市的一个地方性法规,这个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主管机关是谁,怎么认定,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维修资金谁来拿,是住户来拿,还是政府来拿,还是社会募捐,比例各占多少,等等。这些问题在实践当中都暴露出来了。上海历史名人多,历史文化建筑就多,如鲁迅故居等,好多名人都在那儿生活过。尤其是涉及这些名人故居拆迁的时候怎么办,大量的问题就出来了。这些问题都是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不是靠坐而论道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可实践性、可操作性、可实用性应该作为法律评估的一个标准。
第六个标准是法律统一的标准。这一个问题和前面的问题可能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即法律统一的问题,或法律统一的标准。其实前面的两个标准即合宪性和合法性标准就表达了法律统一,但是为什么这里还要特别强调一下?因为这个问题是我们绕不开的问题。我们的立法原则是清楚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这是没有质疑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什么地方呢?就是下位法到底能做些什么?这几年,中国的法律冲突大量地出现在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问题上,尤其是地方性法规,还有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这一块出的问题是最多的。下位法到底能做些什么?这个问题是我们在研究过程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讲,下位法可以细化上位法,这是它的功能。法律是粗线条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法规可以把它细化,所以才叫实施细则。但是实施细则细到什么程度,确实需要认真研究。尤其是在权利这个问题上,有些法律保留的不能动它,动了就会越权。像有些地方性法规设置罚款,对公民增加一些义务,地方立法没有这个意识,其实立法者本身也有一个法治观念培养的问题。
越权的问题最主要的表现在什么地方呢?主要表现在下位法越权上。下位法可以细化法律,但是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相抵触、不一致。这三个概念其实在法理上没有好好讲清楚,什么叫抵触、什么叫冲突,什么叫不一致?比如前面讲的大学生结婚的案例,教育部规定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但国家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这样一来,它就涉及公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即结婚自由权利,而教育部的规章则对它做了一个限制,就属于限制权利的这样一种行为。那么,教育部作为一个规章制定主体,它有没有这个权力,他不考虑这个问题。包括更早年,浙江医科大学竟然可以发布一个决定,不招收吸烟学生,一个事业单位主体,一个教学单位可以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主要原因是决策者或作决定的人没有意识到他的权力界限在哪里。所以,最主要的问题出现在立法权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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