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调解制度新发展述评/汪文雨(2)
《调解法》规定,在制定和考虑重要的公共政策和利益时,调解信息可以公布。例如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人身权时,调解信息可以披露和公开。虽然,调解保密性的宗旨是为当事人创造轻松、坦诚的对话氛围,不必担心调解信息可能成为对己不利的证据。但当调解涉及一些特殊利益时,公布调解信息是有其正当依据的。
(三)备案方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调解法》第9款的规定,如果最终的调解协议包含了适用强制执行的条款,且调解协议在法院有正式备案,那么此调解协议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虽然第9款被认为扩大了希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强制执行文书只能由第一审法院的法官作出,但符合欧盟《2008/52/EC指令》规定:各成员应确保纠纷各方当事人,或者已取得其他当事人明确同意的一方当事人,得以请求赋予基于调解而形成的书面协议之内容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事实上,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是各国立法惯例,其意义不言而喻。
(四)调解的司法效力
因为调解在希腊纠纷解决中极低的使用率,司法部希望《调解法》能激发希腊民众使用调解的积极性,制定了一系列措施鼓励民众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希腊司法部认为调解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可以消除那些本想选择诉讼和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的后顾之忧,认为“好讼”的希腊人不用担心因为选择调解而失去了他们的诉权。
《调解法》规定只要调解程序持续,诉讼时效就一直处于中断或中止状态。首先,在调解的持续时间内,调解排除了司法管辖权,即已经审理的案件要中止审理。其次,调解中断或中止了诉讼时效。所以确定调解开始的时间点,无疑成为确定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时间起点最为关键的要素。但《调解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调解从何时开始,只规定了调解可能发生的原因。
二、希腊调解员制度介绍
功利主义理论认为调解的终极目标是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调解员应当通过帮助当事人了解调解的预期成果、平衡利益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完成自身利益的取得。作为一名调解员,首先考虑的是怎样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当事人的利益,这就要求调解员必须拥有洞察社会利益分配的能力和经验。调解员作为调解活动的组织者和主持者,其个人能力和素质很大程度决定着调解活动最终能否取得成功。调解的成功率和当事人的满意程度往往取决于调解机构或调解员的权威、公信力和能力。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扮演各种角色,他所承担的任务甚至多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承担的任务。一个国家的调解制度是否先进,是否被认可,关键是看此项制度能否挑选到优秀的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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