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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调解制度新发展述评/汪文雨(4)


三、希腊调解制度的问题和反思


希腊大力推行调解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relieve the congestion experienced in the state courts),而英国等欧盟国家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为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目标定位的不同自然导致希腊制定的法律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但也带来了一系列其他国家未曾遭遇的问题和阻碍。


(一)法律衔接的混乱


上文提到启动调解程序可以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是有明显区别的,《调解法》没有规定启动调解程序带来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断还是中止。其次,《希腊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必须是出现由法律明确规定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诉讼时效从当事人或者法院完成最后一个程序内容重新计算。《调解法》没有规定调解程序从什么时间开始,只要当事人同意和达成适用调解的,诉讼时效一律中断或中止,调解程序的真正启动还得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同意使用调解或者被建议使用调解并不代表着他们现在或者将来就一定使用调解。这不属于《希腊民法典》所规定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的明确事由,与《希腊民法典》相矛盾,人为制造了一个诉讼时效的适用困境。自身条文的不完备,补充和完善条文又不科学,这些立法上的缺陷无疑给希腊调解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希腊调解制度如果想获得成功,必须先解决立法问题。


(二)律师支持的缺失


律师是否接受《调解法》是该法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事实上,希腊律师一般不会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一方面,在希腊只有少部分律师获得了调解员资格,建议调解,就意味着律师失去了业务;另一方面,即使一个律师对调解有着很大的热情,想获得调解员资格,但在面对全国仅有的两所培训机构、面对复杂的考试和认证程序时,他们也只能望而却步。


《调解法》没能调动起律师的积极性,不能让这个群体去支持这项法律的实施。相反,早期出台的调解制度并没有要求律师一定要经过培训、考试、认证。所以在《调解法》出台之前,还是有部分律师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也有一部分律师在调解实务中获得了丰富的经验,然而现在这部分律师却面临着没有调解资格的尴尬境地。诚如法谚所说:律师是出色的法律仆人,但不是出色的纠纷解决人。鉴于律师职业体对调解发展的重大影响,希腊司法部门有必要重新研究和修订关于调解员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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