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周颖佳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法律关于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所需达到的程度方面的要求。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就是控辩双方对有关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应当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实施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标准的研究非常丰富,常见的证明标准有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达到优势证明程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现代法治国家为了防止无辜的公民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对定罪事实的证明都设立了很高的标准,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对于定罪的审慎态度。而关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各国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虽然我国对该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关于量刑证明的理论和实践越来越受到重视,量刑证明标准作为量刑证明的重要内容,密切关系各方当事人在证明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应当被赋予应有的关注。
一、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设置
在我国,要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从该条款看,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和定罪事实一样,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4条第2款对证明标准作了补充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见,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与认定被告人有罪相同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至于罪轻事实适用何种证明标准,《解释》未作规定。
与此相对应的是,理论界对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不必区分具体的量刑事实,所有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明,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有的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标准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认为罪重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罪轻事实的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还有的设置了更为复杂的参考项目,既区分案件的严重程度,又同时考虑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是否有利,在重罪案件中,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采用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轻罪案件中,对量刑的证明标准统一采用较低的优势盖然性标准。还有学者将量刑事实划分为罪轻情节、一般罪重情节、升格加重情节。罪轻事实被告人只要证明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对于那些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检察官必须证明到清晰且具有说服力标准;只有对于那些升格加重量刑情节,检察官才需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上述学术观点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一致认为可以适用优势证明标准,争论主要集中于罪重事实的证明。本文认为,量刑证明标准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量刑事实的特点、证明主体的诉讼能力,在立足我国司法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参考其他法治国家的相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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