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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周颖佳(4)


再次,我国当前的司法实际不适宜对罪轻事实适用较高证明标准。虽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客观的义务,在承担追诉职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在诉讼程序当中也应当积极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在法庭上提出的。但出于其控诉机关的立场,其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忽略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被告人对自身的权利的保障最为关切,最有动力去查明有利于己的案情,但是被告人往往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且多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其举证能力受到限制。而且,我国刑事辩护率普遍不高,多数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如果此时对罪轻事实适用较高证明标准,实际上变相剥夺了被告方举证的权利。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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