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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之外的“精神抚慰金”之性质/马玉树
案情


2009年,陈某醉驾撞死李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向李某父母、妻子及儿子支付了民事赔偿款45万元(其中,李某父母分得10万元,李某妻子及儿子分得35万元)。相关刑事判决确认陈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将此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李某妻子等签字确认,不再向陈某要求赔偿。2011年,陈某因病申请保外就医,但担心刺激李某父母情绪,多次托人向李某父母说情,进一步请求谅解。经多人说情,李某父母在情感上原谅了陈某。陈某为表示感激,抚慰李某父母,委托代理人与李某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以下称案涉协议书),主要内容是:陈某因病需办理保外就医,为了抚慰李某亲属,自愿支付精神抚慰金50万元表示感谢李某亲属的谅解,并将至李某坟前忏悔谢罪。案涉协议书签字后,陈某代理人将50万元交付李某父母。之后,陈某代理人也与李某妻子签订了类似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向李某妻子支付了25万元。2012年,李某妻子及儿子以李某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案涉50万元是陈某再次赔偿的精神损失费,李某妻子及儿子作为李某的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应分得案涉50万元中的25万元。诉讼过程中,陈某代理人出具了一份补充说明:案涉协议书有一句话表述不准确,即补偿李某亲属50万元,应为补偿李某父母50万元。


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案涉5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陈某因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才支付的,是对李某亲属精神损害的再次赔偿,李某妻子及儿子理所当然可参与对该款项的分配;但也有人认为,案涉50万元虽名为“精神抚慰金”,但其实不是法定的侵权赔偿,而是陈某在侵权赔偿外自愿支付的款项,是一种合同赠与,因此,陈某将钱给谁就应归谁所有。


综观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陈某向李某父母、妻子及儿子赔偿45万元后,因担心保外就医刺激李某亲属情绪,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再次支付5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是对精神损害的“再次赔偿”还是合同赠与;第二,案涉50万元应归谁所有。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密切相关,因为案涉50万元的性质将决定其权利归属的确定依据:如果是对精神损害的“再次赔偿”,案涉50万元显然就是侵权赔偿款,就应依照侵权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权属;如果是合同赠与,则应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鉴于此,本文将重点探讨案涉50万元的性质。


根据民法理论,民事之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等。一般而言,合同之债属意定之债,侵权之债(我国现行法律将其直接称为“侵权责任”)属法定之债,二者存在根本区别,赔偿的内容与范围也存在很多不同。因此,审判实务中,正确区分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确定合同法与侵权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案件审理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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