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罚金刑执行中的问题及解决/张兵(3)


2.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正确适用罚金刑。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判处罚金刑必须坚持严格依法、适当量刑原则,充分发挥好罚金刑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一方面要坚持严格依法量刑原则,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既要在自由刑上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要在罚金刑上加大处罚力度,要通过判处相应罚金使其丧失重新犯罪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要坚持罚金刑量刑适当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确定罚金刑数额时既要严格依法量刑,又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承受能力,尽可能减少“空判”案件,如果罚金过多,超出其负担能力就会使犯罪分子产生抗拒心理,影响到对罪犯的改造及其家属的生活安定;如果数额太少,就会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起不到惩罚作用。因此,罚金刑的适用必然坚持严格依法和适当量刑的原则,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坚持前期侦查与后期追缴相结合,严格执行罚金刑。


为使“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落到实处,便于今后罚金刑的执行,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应将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一并纳入侦查范围,必要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及其亲属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财产,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应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可以将其纳入法院内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范围,适用民事执行的操作程序,以解决罚金刑无人执行的问题。此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人民法院应建立罚金刑随时追缴机制,不能对罚金刑一判了之,特别是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


4.坚持以案说法和舆论引导相结合,深入宣传罚金刑。


要采取巡回开庭、以案说法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罚金刑的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罚金刑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作用,改变部分群众以罚代刑、以罚买刑的错误认识,增强群众对罚金刑适用的理解与支持。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特别是要让犯罪分子明确罚金刑的强制执行力,通过把罚金刑的执行与减刑、假释相挂钩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犯罪分子主动缴纳罚金,减少“空判”现象,维护法院判决的强制力,树立司法权威。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