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之认定/徐卓斌
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之认定
——上海高院裁定郑大志等诉宁波博洋公司侵害著作权申请再审案
裁判要旨
根据行业习惯,使用作品时一般不署名的,不署名行为不构成侵害作者署名权。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稍作改动,但修改行为轻微、法院认为构成实质相似的,构成侵害复制权、发行权,但不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未妨害修改自由的亦不构成侵害修改权。
案情
郑大志为美术作品《招财童子拜年系列之拜年童子1》的作者,其与辽宁沈阳治图公司约定,该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于沈阳治图公司,郑大志保留著作人身权。该作品主要内容为1名男童与1名女童以新郎新娘的装扮共同手执红绣球相视而笑。浙江宁波博洋公司生产的床上用品四件套“情定三生”上印有1名男童与1名女童以新郎新娘的装扮共同手执红绣球相视而笑的图案。经比对,两图案差异之处为:涉案作品新郎眼睛为一根线条勾勒,涉案商品中则是圆眼;新郎帽翅图案不同;新郎帽檐图案颜色不同;新郎服装底部花纹不同;新娘凤冠有几处颜色不同;新娘服装底部花纹不同等。除上述细节外,两者的构图、人物比例、线条、色彩等基本相同。沈阳治图公司认为宁波博洋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郑大志认为侵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决宁波博洋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上所使用的图案与涉案作品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害复制权、发行权。按照行业习惯,床上用品图案一般不标注作者名字,因此被告未侵犯郑大志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宁波博洋公司侵害了郑大志对涉案作品的修改权;博洋公司修改行为情节轻微,尚未对郑大志造成严重不利后果,未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对郑大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宁波博洋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商品、赔偿沈阳治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270元。判决驳回郑大志的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郑大志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评析
基于涉案商品所使用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相似,法院认定构成侵害复制权、发行权应无不当。但对于是否侵害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须作一定的讨论。
1.关于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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