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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察机关专门审判监督机构的思考/侯亚军
   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经过长期优化,已经基本上适应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但是,也应当看到,现有的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并非尽如人意。我国检察机关现行审判监督权主要由公诉、刑事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三部门分别行使。笔者认为,虽然现行权力配置较之旧权力配置有较大进步,但仍存在不足。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有必要打破现有权力配置,建立检察机关专门审判监督机构。
   一、审判监督权力配置的历史沿革
   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一直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没有过多变化。但刑事审判监督则变化较大。2012年前,对于人民法院未生效和已生效的刑事裁判的监督主要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协助办理。这种权力配置经过15年的实践,暴露出很多弊端。201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调整:对于未生效的一审刑事裁判由公诉部门负责办理;对于已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由刑事申诉部门负责办理。2012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完全采纳了这一设计思路。
   二、现行刑事审判监督权力配置的进步意义
   现行监督权力配置对人民法院的裁判区别对待,把未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权交由公诉部门行使;把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权交由刑事申诉部门行使。它有效改变了旧有刑事审判监督权力配置中由公诉部门一肩挑的局面,其进步意义在于:
   (一)保留了过去权力配置的合理成分,即由公诉部门负责刑事审判活动和未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部门特长,提高办案效率。首先,公诉人出庭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能够及时发现审判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而开展监督。其次,对未生效刑事裁判的审查抗诉期与上诉期相同,只有5-10天时间。此时,承办案件的公诉人对案情、证据相当熟悉。把未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权交由公诉部门行使,公诉人凭借判决前的量刑建议和刑罚预判,可以对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作出快速、准确的判断。这样就可以在较短的时限内,为检察机关作出抗诉与否的决定提供初步审查意见,从而提高审判监督效率。公诉人角色的独特优势是其他检察人员无法替代的。因此,现行权力配置保留公诉部门对未等效裁判的监督权是明智的选择。
   (二)有效克服了过去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一是公诉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公诉人既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又是诉讼活动的监督者。这种“两栖”式角色是实施审判监督的最大软胁。二是公诉部门案多人少、任务繁重,公诉人往往无遐履行对生效裁判的监督职责。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部门还要参加庭前会议、负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申请工作等,使本已不堪重负的公诉人工作压力更大。现行权力配置把等效裁判的监督权从公诉部门剥离出来,交由刑事申诉部门办理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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