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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察机关专门审判监督机构的思考/侯亚军(4)
  (三)可以有效拓展刑事审判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内设专门审判监督机构,其刑事审判监督的范围,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全部审判监督职权。既包括由当事人申诉而启动的生效民事、行政、刑事裁判的个案被动监督;也包括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的对生效刑事裁判的全面主动监督。进而确保人民检察院依法全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四)能够更好完成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申诉处理和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任务。由于检察机关内设审判监督机构集中了检察机关高素养法律人才,既有利于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准确把握与处理,也有能力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对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监督。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刑事错案的申诉赔偿和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可以视为检察机关内设专门审判监督机构析两项附随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对人民检察院现行审判监督格局进行重组,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幕已经开启,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时度势,从更加有利于完成法律监督职能角度出发,重新审视法律监督资源的配置,建立高效完善的内设审判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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