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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犯罪预防检察权 促进检察机关犯罪预防专门化和专业化/贺胤应
【内容摘要】 新时期,检察机关应针对国家公职人员、青少年、私营企业管理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等四类特定主体开展犯罪预防。为使犯罪预防工作科学发展,十分有必要构建犯罪预防检察权。犯罪预防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开展和组织实施各种犯罪预防措施和活动的权力。构建犯罪预防检察权具有法律依据、政策依据,也有经验可循,符合国家犯罪预防工作发展需要,还有助于整合检察机关犯罪预防的资源,更好地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检察权配置科学化。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检察权

一、检察机关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缺陷
人类发展进步的历史经验表明,犯罪是可以控制的,但无从消失。犯罪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社会的伴生物,社会的存在,必然导致犯罪的存在,要消灭犯罪,除非消灭社会。在无法消灭犯罪的情况下,采取一定手段和措施力争控制犯罪也许是人类社会明智的选择。基于此,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也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目前,形成一定经验和做法,比较成熟和典型的犯罪预防主要是职务犯罪预防和青少年犯罪预防。这两项犯罪预防工作均有一个显著特点,即由多个部门参与和组织实施,初步构建了“大预防”的工作格局。其中,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和青少年犯罪预防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职务犯罪预防,检察机关设有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专司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形成了预防调查、犯罪分析、预防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警示教育、职务犯罪风险预警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化预防措施。针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大多数检察院专设了青少年维权岗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专司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等工作。
由于职权配置和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检察机关犯罪预防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检察机关目前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是以检察权为依托的,那么,在检察权的诸多权能中,职务犯罪预防所依托或行使的是哪一项检察权能呢?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还是公诉权、侦查监督权或是审判监督权呢?不难发现,这几种权力中都存在也都不全包含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依托或行使的那种检察权。 也就是说,职务犯罪预防与反贪、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相比,具有其独立的特点,但是,职务犯罪预防并没有成为一项独立权力,严重制约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二是检察机关犯罪预防工作由多个部门或组织负责,没有实现犯罪预防的集约化和专业化。针对职务犯罪预防,多数院设了职务犯罪预防处(科),有专职人员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有一些检察院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放在反贪污贿赂局,没有专门设立预防科,而反贪部门查办案件的任务又比较重,要抽出几个人专门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显得力不从心,常常疲于应付。针对青少年犯罪预防,有的院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由公诉或侦查监督部门干警兼职从事事务性工作,有的院成立了未成年犯罪检察科,有专人负责。犯罪预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由多部门或组织负责,尤其是在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的基层检察院规定,为便于工作开展,由案件承办人继续针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展帮教和预防犯罪工作,这种情况下,由于承办人的成见、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承办人自然形成的抵触心理等因素影响,犯罪预防工作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三是犯罪预防工作范围狭窄。目前,各院仅针对职务犯罪和青少年犯罪开展预防工作,范围太窄。按照犯罪是可以控制的原理,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属性出发,检察机关开展犯罪预防的对象应当可以更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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