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犯罪预防检察权 促进检察机关犯罪预防专门化和专业化/贺胤应(4)
(二)构建犯罪预防检察权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要求检察机关要把特殊人群(主要指刑释解教人员、青少年等)的帮教管理、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等作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这些重点领域,都与犯罪预防工作关系十分紧密。构建犯罪预防检察权,适度扩大检察机关犯罪预防的工作对象,必将有助于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构建犯罪预防检察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权,促进检察权配置科学化。
构建犯罪预防检察权,将使犯罪预防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一并成为检察权的重要权能,进一步充实完善检察权的内容,解决检察机关在犯罪预防工作领域检察权配置短腿的突出问题,使检察机关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不再“无权可依”,促进检察权配置的科学化。
五、构建犯罪预防检察权的初步考虑
(一)犯罪预防检察部门的设置。
建议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更名为“犯罪预防检察厅”,可以下设办公室、公职人员犯罪预防处、青少年犯罪预防处、私营企业管理人员犯罪预防处、刑释解教人员犯罪预防处,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犯罪预防工作。省级检察院和地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更名为“犯罪预防检察处”,如有需要,也可以在处内单独设立工作科。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更名为“犯罪预防检察科。”
(二)犯罪预防的对象。
犯罪预防检察工作主要针对四类特定主体开展:
一是继续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这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工作,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撤销后,该项工作应划分到新的犯罪预防部门,继续保留并逐步发展完善。
二是继续针对青少年开展犯罪预防和维权保护。这是青少年维权岗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的工作,可以将青少年维权岗设在犯罪预防部门,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维权保护工作划归到犯罪预防部门。
三是针对私营企业管理人员开展经济类犯罪预防。这是犯罪预防检察部门新增加的一项职能。增加的理由有三:第一,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联合国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法律文件。我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并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加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防止涉及私营部门的腐败,加强私营部门的会计和审计标准,并酌情对不遵守措施的行为规定有效、适度而且具有警戒性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因此,将私营企业管理人员纳入检察机关犯罪预防范畴,有助于实现国内的职务犯罪预防与《公约》相衔接。第二,本着结合检察职能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原则,一些基层检察院已经在私营企业管理人员犯罪预防工作领域进行了探索,并初步取得了一定成绩。 这些基层检察院的探索和实践非常及时和有意义,有必要逐步推广和普及这种做法。第三,从查办职务犯罪尤其是查办贿赂犯罪的情况来看,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很大一部分是私营企业管理人员行贿所致。传统的预防犯罪模式只预防公职人员,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犯罪预防却置若罔闻,预防的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对企业管理人员开展犯罪预防,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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