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犯罪预防检察权 促进检察机关犯罪预防专门化和专业化/贺胤应(5)
四是针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犯罪预防。高检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第15条指出,检察机关要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其中一项要求就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检察机关固然会有所作为,但主要处于配角的角色。由于曾经被刑事处罚的经历,会在刑释解教人员身份上形成一个不好的“标签”,受该“标签”的影响,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的过程会非常艰难,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挫折,一旦刑释解教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差或改造不到位,就极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如何避免此类人员再次犯罪,检察机关应当是有所作为的。在监所检察部门的配合下,犯罪预防部门可以尝试建立服刑、劳教人员的刑释解教前谈话制度,了解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后的就业、生活、归宿等基本问题,谈话要有书面记录并录入档案。对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姓名、身份、住址不明的,要建议和督促监管场所与有关基层党政组织、派出所、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必送必接和有效安置机制,积极解决他们在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完善立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列举了检察机关的五项职权,这是各级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依据。笔者认为,可以在这5项职权的基础上,再增加一项:“对国家公职人员、青少年、私营企业管理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定主体的犯罪,实行犯罪预防。”使检察机关犯罪预防工作在第4条第2款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此外,还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犯罪预防”一章,对检察机关犯罪预防的工作程序、原则、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
作者:贺胤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兵团屯垦戍边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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