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宣誓制度/贺胤应(2)
二、检察官宣誓的现状
从实践角度来看,目前在中国,关于检察官宣誓,也处于零星探索阶段。根据笔者收集到的信息,最近几年,有一些地方的人大和检察院对检察官宣誓进行了尝试。如2004年12月22日,郑州市人大任命检察官后,新接受任命的牛玉娜等37名检察官手挚《宪法》,面对国徽,宣誓就职。 2005年5月,在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43名新任命的法官、检察官手捧任命书,面对国徽,集体完成了简朴而庄严的就职宣誓。 2008年8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庄严的初任检察官任命仪式和宣誓仪式。5名通过司法考试且符合条件的干警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 2009年4月24日,宁夏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组织7名干警面对国旗举行了庄严的初任检察官宣誓仪式。 梳理分析各地的检察官宣誓制度,可以看出,作为一种实践探索,目前检察官宣誓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是各地进行检察官宣誓存在合法性问题,因为目前尚无法律或规定对检察官宣誓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各地的做法很不统一。如有的手挚《宪法》,有的手捧任命书;有的宣誓主体是检察员,有的是助理检察员,等等。检察官宣誓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仪式,全国各级检察院必须具有统一的范式,而各地做法的不统一,必然使得检察官宣誓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从理论研究角度来看,目前,探讨宣誓制度的文章比较多,而研究检察官宣誓制度的文章则少的可怜。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为科学构建检察官宣誓制度,必须要在理论上进行探索。
二、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的可行性和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具有可行性。一是目前国内开始试点的公务员宣誓制度是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我国,检察官虽然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但同时又是国家公务员,又同时受国家公务员法的管理和约束。根据有关研究成果统计,自2001年以来,上海、浙江、沈阳、四川、山东威海、福建泉州等地的组织人事部门陆陆续续出台了一些有关公务员宣誓制度的意见和规定, 这些地方也都先后开展了公务员宣誓活动。这些意见、规定以及宣誓活动为我们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二是如本文第一部分“检察官宣誓的现状”所论,一些地方人大和检察机关陆续开展的检察官宣誓活动虽然做法各异,但值得肯定的是,这些探索都为我们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之,检察官宣誓作为一种司法仪式,具有程序简便、操作性强、影响深远的意义,构建检察官宣誓制度完全具有可行性。
关于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检察实务界已经有人论述。 概括说来,通过施行检察官宣誓制度,有利于检察官进一步明确自己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鞭策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检察官的职业共同体认同感,提升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检察官行为的道德约束力,培养检察官的人文道德素养;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从而达到使广大检察官内心自愿效忠宪法和法律,服从宣誓的内容,认真履行和检视自己的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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