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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宣誓制度/贺胤应(3)
  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宣誓制度体系
从世界各国以及目前国内成熟的宣誓制度实践来看,宣誓制度体系主要涉及宣誓的主体、宣誓的对象、宣誓的誓言、宣誓的时间地点、宣誓的监督等几个方面。构建检察官宣誓制度体系除参考世界各国和国内成熟的宣誓制度实践通例外,还必须基于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和检察官管理体制,才能构建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宣誓制度来。
(一)检察官宣誓的主体
笔者认为,检察官宣誓的主体可分为这样几类:一是助理检察员,二是检察员,三是高级检察官,四是检察长。其中前三项属于检察官任职宣誓,第四项是检察官领导职务任职宣誓。或许有人会质疑,从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到高级检察官,这样频繁的宣誓,未免有点太过形式化,是否只宣誓一次即可。笔者认为,否也,从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到高级检察官,仅宣誓的誓词是一样的,但宣誓的时间、地点及所彰显的意义均不同。
也有人认为,检察官任职宣誓应当以检察员就职任命的时机为宜,适用范围不宜扩大到助理检察员。 笔者认为,此建议不妥。检察官法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助理检察员属于检察官的范畴,且属于检察官的最低一级。一旦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即可享受检察官的权利,履行检察官的义务,且在实践中,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后,即可独立办理案件,同时,在现行的检察官管理体制和模式下,从助理检察员晋升为检察员,一般都需要套相应的行政级别,这期间需要很长的时间。助理检察员是检察官队伍的生力军,任命为助理检察员,应当进行宣誓。当然,助理检察员虽然也是检察官,可以独立行使职权,但其任免程序和检察员不同,且其更多地充当了“预备检察官”的角色,因此,这种任职宣誓也可称之为“预备宣誓”,是为检察员宣誓做准备和铺垫的。
助理检察员晋升为检察员,须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员是检察官队伍的主体和核心,因此,人大常委会任命检察员后,被任命的检察员也应当通过宣誓任职。检察员任职宣誓需在人大常委会进行,是最正式的宣誓,也可称为“正式宣誓”。
任命为检察员后,有了一定的工作资历和行政级别后,大多数检察官都会晋升为高级检察官。晋升为高级检察官,需要进行一定的培训方可任命,高级检察官也应进行宣誓任职。高级检察官任职宣誓应当说是“重温宣誓”,即任命为高级检察官之后进行宣誓,主要是为了重温当初助理检察员和检察员宣誓,以达到梳理和回顾高级检察官职业人生,鞭策高级检察官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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