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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宣誓制度/贺胤应(5)
笔者认为:助理检察员宣誓,应在本院进行,由本院检察长或委托的副检察长作为领誓人,纪检组长作为监誓人,面对国徽,手捧宪法。本院全体检察人员应当作为观众。
检察员和检察长任职宣誓,应在人大进行,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作为领誓人,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或委员作为监誓人,面对国徽,手捧宪法。
高级检察官宣誓,地市级以下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任职宣誓,应在地市一级检察院进行;省级以上检察院检察官任职宣誓,在本院进行。将基层院高级检察官任职宣誓的地点变为地市级院,主要是为了突现宣誓的重要性。宣誓时,地市级以下检察院的,由地市一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或委托的副检察长作为领誓人,地市级院纪检组长作为监誓人,面对国徽,手捧宪法,该地市级院全体检察人员应当作为观众。省级以上检察院的,由本院检察长或委托的副检察长作为领誓人,纪检组长作为监誓人,面对国徽,手捧宪法。本院全体检察人员应当作为观众。
宣誓完毕后,宣誓人应当在印有宣誓词的宣誓书上签字,确认宣誓行为,并将该宣誓书存入宣誓人的档案。
(五)检察官宣誓的立法
要使检察官宣誓活动依法有据地充分开展起来,对检察官宣誓必须进行立法。
在我国,检察官同时还具有公务员的身份,也有学者呼吁要建立我国的公务员宣誓制度,如果建立,检察官是否还要参加公务员宣誓?笔者认为,检察官只进行检察官宣誓即可,没有必要参加公务员宣誓。首先,《公务员法》第三条规定,对法官、检察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此立法惯例,如果建立公务员宣誓制度,也应该对检察官宣誓制度作出另外规定。其次,检察官属于“司法官”,其本身所具有的“司法性”与行政机关公务员所具有的“行政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分别宣誓更切近各自的职业特性,也可避免宣誓过多过滥之嫌。
检察员宣誓和检察长宣誓均涉及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这需要和人大常务委员进行沟通协调,以争取它们的理解和支持。在此基础上,可在检察官法中进行概括性规定:检察官在任职时应当进行宣誓。然后,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管理办法》,对检察官宣誓的主体、对象、誓言、时间地点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四、对检察官宣誓可能批评的回应
同任何宣誓遇到的问题一样,检察官宣誓也会面临形式主义的质疑。笔者认为,宣誓只是检察官任职时的一种司法仪式,不能把宣誓看成是万能的,检察官宣了誓就一切问题都解决了,我们的检察官队伍就不会出问题了。只能把检察官宣誓看成是一种司法文化和司法理念,是对新任命和新提拔的检察官一场特殊的职业伦理教育,以强化检察官的法治意识和职业认同感,增强他们的使命感、神圣感,更加客观公正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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