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学与相关主要学科的关系——兼谈检察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贺胤应(2)
尽管研究成果不能让人满意,然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以来,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成果多属于探索性和尝试性,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从理论研究的规律来看,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及其配置、公诉权、侦查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检察基本理论的研究属于“量的研究”,即在检察理论研究的大框架中,对于检察基本理论的研究必须先行,待研究质量和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之后,量变就会引起质变,才会逐渐出现对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要求,进而,对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才会有比较扎实的根基,才会言之有物,才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的今天,尤其是在检察学理论体系研讨会成功召开之后,应当说,有关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已经具备了扎实的“量”的基础,应该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力争使检察学的学科特点和理论体系更加清晰和明朗,使有关检察学的观点在分歧中逐步达到统一。
笔者认为,检察学的学科成长和发展也符合新兴学科成长的一般规律。在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三级等学科,尤其是其中的一些交叉学科,其学科成长规律一般均具有这样的特点:一个新兴学科在正式成熟和独立之前,通常依赖与相关学科的紧密关系而存在,随着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与学术分工的不断细化,在该相关学科内部逐渐会产生学科分化,与该相关学科核心部分关系不密切的一部分会逐渐被剥离出来,被该相关学科的一些学者或其他领域感兴趣的学者逐渐认识,于是,这部分学者专注研究这一部分内容,在研究过程中经过与其他学科中性质相同的知识相联系,日积月累,逐渐形成一个新的学科。大多数新兴学科,在成长之初,都免不了被贴上“边缘”和“依附性”的标签,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对有关学科问题的解决,一切都会迎刃而解。检察学的发展也要经历这么一个过程。长久以来,检察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均存在或依附于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相关学科中,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所依据的研究方法也多依赖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学术界的一些学者对检察学的研究也多是兼职进行,极少有专事检察学领域的研究者。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检察学与许多学科都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联系,这也是许多新兴学科的惯常表现。正确认识检察学与相关主要学科之间的关系,关系到检察学的学科独立性、学科建设及检察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因此,在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的今天,我们应当对检察学与相关主要学科的关系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之所以说“主要”,是因为检察学与其他众多学科之间具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但没有必要对检察学与这些学科的关系都进行专文论述,关键是要研究清楚检察学与主要学科如宪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如何,此为事物的主要矛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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