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学与相关主要学科的关系——兼谈检察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贺胤应(3)
二、检察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探讨
(一)检察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探讨
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主要研究宪法规定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 我国宪法在第三章 “国家机构”中,专设“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权力性质、领导体制、活动原则、与法院、公安局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原则规定。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宪法对人民检察制度的专门规定,是检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宪法依据,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传统的研究进路中,检察制度在大多数情况下均被纳入宪法学理论体系中。而在检察学理论体系中,按照大多数专家和学者的观点,检察制度是检察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因了这一点,检察学与宪法学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此种紧密的关系决定了进行检察制度的研究,常常需要从宪法的视角进行一番探讨。但是,检察学与宪法学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宪法学多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检察制度在整个国家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检察学则侧重于从微观的角度对检察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为检察制度的完善以及检察权的行使进行科学的论证和研究。其次,在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十分广泛,检察制度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方面,所占的比重非常小,理论研究的地位和重要性均较低;而在检察学理论体系中,检察制度是检察学研究的重点,占有非常大的比重,理论研究的地位和重要性均比较高。最后,宪法学属于法学基础学科;检察学研究的目的是服务检察实践,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检察学属于法学应用学科。这几点区别,要求我们必须将检察制度从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分离出来,纳入 检察学的理论体系,以利于对检察制度的深入研究。
笔者以为,下列属于宪法学理论体系中的研究内容应当纳入检察学理论体系中。一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性质、职权、任务问题研究;二是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组织原则问题研究;三是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体制问题研究;四是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问题研究;五是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任职条件、等级、任免、任职回避等问题研究;六是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问题研究;七是人民检察院和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关系问题研究。
(二)检察学与诉讼法学的关系探讨
诉讼法学是二级学科,在诉讼法学之下,有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三个学科,这三个学科均与检察学具有一定的关系,其中,刑事诉讼法学与检察学的关系最为紧密,长久以来,检察学研究的大多数内容都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的名义下开展的。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也涉及到了有关检察学的内容,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其学术的重要性常常被相关学科的研究者所忽略。本部分重点探讨检察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兼及检察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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