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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学与相关主要学科的关系——兼谈检察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贺胤应(4)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的对象是公安、检察机关和自诉人为揭露、证实犯罪而实施的指控活动,被指控者实施的辩护与防御活动,法院的审判裁判活动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活动。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 刑事诉讼法学和检察学关系十分紧密,主要表现在检察学的许多研究内容均可纳入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因为这一点,常常使检察学的学科独立性和建立检察学的必要性备受质疑。笔者认为,检察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两学科联系紧密这一点我们的确不能否认,但是,两学科天然的本质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这种区别使得检察学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也使得检察学成为一门学科十分必要。首先,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程序法学,所研究的是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追诉刑事犯罪的程序;关于检察学的准确定位尚没有权威的定论,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多数学者倾向认为检察学属于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也即追诉犯罪的程序只是检察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除此之外,检察学理论体系中还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其它研究内容。其次,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着眼点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既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专门国家机关,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证人等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检察学理论体系中涉及到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其研究的立足点是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重点研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角色的定位、职能的发挥等问题,与刑事诉讼法学相比,检察学的研究更加具体,更加具有针对性。再次,在人类法制历史进程中,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的刑事诉讼制度先后经过了上古时期的弹劾式诉讼、中世纪纠问式诉讼而至今天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并立的逐步民主化、科学化的历程,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伴随着这一历程而发展,具有比较悠久的学科历史;而检察学则属于一个新兴学科,其学科价值、意义及理论体系尚未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认同,具有较大的深入研究价值。
笔者以为,下列属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容应当纳入检察学的理论体系中:一是刑事诉讼结构中公诉机关和公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二是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关系问题研究;三是检察院案件管辖的问题研究;四是检察人员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问题研究;五是检察环节的辩护和代理问题研究;六是检察机关适用拘留、逮捕等有关强制措施的问题研究;七是检察机关应遵守的时间期限与送达检察法律文书的问题研究;八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研究;九是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问题研究;十是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问题研究;十一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十二是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及不起诉问题研究;十三是审判程序中的检察机关职能和角色问题研究;十四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检察机关监督问题研究;十五是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问题研究;十六是检察机关在特别诉讼程序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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